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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通报】黄石:一车检机构因遗漏应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报告,被罚3000元
发布时间:2023-10-19 文章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616

遗漏应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报告,黄石市弘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3000元。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黄石市弘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遗漏应当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黄石市弘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5日,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执法“行动周”活动的通知》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市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了执法检查。其中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2023年7月17日在对车牌号为鄂B3R262的轻型自卸货车检测时未对“车厢栏板高度”检验项目应检验未进行检验,此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3年7月26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左哲进行询问调查,左哲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遗漏应当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现场在业务大厅调取查看2023年7月17日对车牌号为鄂B3R262的轻型自卸货车检验检测录像,发现工作人员检验过程不规范,未检验上述车辆的“车厢栏板高度”,在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车厢栏板高度(mm)”单车一栏中却填写“450”数据,且该车通过检验。当事人同时出具了编号为02000623071700420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承认了上述自己因遗漏应当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召回和重新检测,并在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供了新的检测录像和出具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200062308080040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执法“行动周”活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6张,当事人2023年7月17日在对车牌号为鄂B3R262的轻型自卸货车检验检测录像光盘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2000623071700420)。证明当事人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属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整改录像光盘1张,整改后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000623080800401)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涉案车辆重新检验合格和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75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遗漏应当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整改,将涉案汽车召回重新检验后出具新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素材来源: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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