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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布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258

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消息,近年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优良天数比例,切实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交通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日常监管执法,发现部分机动车“带病上路”,超标排放。通过深挖细查,依法查办六安永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一批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公开5起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案例一:六安永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六安永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检测机构环检线监控视频、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检测报告单,发现该检测机构2022年4月-12月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10台机动车带OBD项目未上传数据,6台机动车改变检测方法,将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检测的机动车改为自由加速法,将本应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的机动车改为双怠速法,不符合法定要求。该检测机构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检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3万元。





案例二:安庆市信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庆市信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安庆市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监控系统”调阅车辆检测监控录像、检验数据发现,2022年9月26日,该检测机构对某柴油车辆开展排放检验,在进行加载减速法排放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不符合法定要求。该检测机构为此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检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绩溪县通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发现绩溪县通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部分机动车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时,通过脚踏采样管或用红色三角垫块挤压取样管等方式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该机构为部分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检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3万元。





案例四:芜湖安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4日,芜湖市固定式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控系统抓拍到某柴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车辆的上线检验信息追踪倒查,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检验数据,并询问当事人,查实2022年7月22日,芜湖安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曾对该车辆开展排放检验,在进行加载减速法排放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不符合法定要求。该检测机构为此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检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五:怀远县通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8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通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及车辆检测报告,发现该检测机构出具的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识别代号与蚌埠市机动车监管平台系统内的车辆识别代号不一致,不符合法定要求。该检测机构为部分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该检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万元。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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