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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嫌疑车辆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13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公交管〔2020〕325号

关于开展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嫌疑车辆

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警总队:

近期,针对吉林松原“1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肇事的福田时代牌轻型货车“大吨小标”等违规生产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与我局联合约谈了生产企业有关负责同志,责令企业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立即收回整改同型号隐患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车辆安全质量,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约谈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责令生产企业对违规车型全部收回检测,对违规车辆整改或为车主更换车辆,并将按照规定撤销产品《公告》。

2019年5月2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违规生产问题后,我局已部署各地对重点嫌疑车型登记检验情况开展集中排查,各地周密组织、强力推动,集中整改隐患车辆,严格新车登记检验。但此次“10·4”事故暴露出货车“大吨小标”等问题仍很突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交通安全源头把关。各地要认真贯彻公安部“10.21”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视频推进会精神,深入开展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迅速开展隐患车辆排查整改,深入推进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坚决打好清剿源头安全风险隐患“歼灭战”,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排查事故隐患车型。经统计,吉林松原“10·4”事故中肇事的“大吨小标”货车车型在全国共登记1592辆。即日起,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车辆排查,认真对照清单(附件1),逐车逐企排查,并将隐患车辆信息全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加强路面预警拦查,配合生产企业收回、检测车辆。隐患车辆登记地交警支队要成立工作专班,摸清隐患车辆实际使用状况,对排查的隐患车辆,通知车主联系生产企业收回整改或更换,并通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企业片区负责人(附件2)。2020年11月底前,支队要完成事故隐患车辆排查、信息通报工作,并跟踪了解生产企业整改情况;12月底前,总队要将隐患车辆排查、通报及整改情况报我局。

二、集中排查违规嫌疑车辆。自2019年5月我局部署加强轻型货车登记检验工作以来,仍有部分车长、总质量接近标准限值的轻型货车办理注册登记,涉嫌“大吨小标”违规生产。各地要组织开展“大吨小标”嫌疑车辆集中排查,对2019年5月21日后注册登记的嫌疑车型(附件3)全部列出清单,每个车型要抽查3辆以上实车,倒查检验记录和登记档案,组织对嫌疑车辆进行免费整备质量检测,深入排查是否存在“大吨小标”问题。对排查发现的违规车辆,要全面调查车辆销售、改装等情况,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并通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告知车主可以依法退换或者整改不合格车辆。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强化嫌疑车型整备质量检测监管,对发现存在“大吨小标”的,组织对同车型全面开展排查整改。同时,要同步组织排查非法改装小型客车,全面排查拆除座椅客货混装、客车货用或者加装座椅超员等问题突出的重点嫌疑车型(附件4),严格查处非法拆除、改装、加装座椅等问题。12月底前,总队要将排查确认的违规生产车辆型号及企业报我局,我局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严格车辆登记查验把关。各地要结合深入开展机动车登记查验集中整治,严格落实《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规定,认真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认真核对客车座椅数量,规范轻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登记查验,严禁为“大吨小标”货车、非法改装客车办理登记。要加强货车检验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检测车辆整备质量,对整备质量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在登记查验、检验审核等环节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客车座椅数量与《公告》不符合的,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落实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要求;对违法违规办理登记、检验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四、健全违规货车治理机制。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落实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深入推进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等货车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从严查处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黑窝点”。要推动建立完善违法生产改装货车联合治理机制,对登记查验、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要深入调查非法生产、非法改装的具体情形,重点排查“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深入开展事故深度调查,特别是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开展深度调查,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车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大吨小标”货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曝光,倒逼企业整改隐患、落实责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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